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一、業務詳情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據《商標法》對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劇增,可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企業在申請商標時,如查詢到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該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同時提交注冊申請。一方面可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使新的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權利。
二、流程及文件
商標撤三整個流程約需1—1.5年時間。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應提交的文件: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方蓋章或簽字);
2、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書(委托方蓋章或簽字);
3、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
三、常見問題
1、是否有必要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1)商標撤三是打擊他人惡意占有商標資源的直接手段。
(2)通過撤銷他人商標,可掃清自己商標注冊的障礙。
(3)他人商標一旦被撤三,申請人即可注冊該商標。
2、提出商標撤三申請后需要怎么證明對方沒有去用商標?
一般來講,申請人不需要證明,商標所有人需要證明被撤商標進行了實際商業使用,一般是提供交易文書、廣告材料、合同等。